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教育績效責任制度(educational accountability system)

績效管理,是為了提升組織的效能。責任制度,更確實地劃分每位成員(或每個單位)應有的職分。企業界講求的績效管理,引用在較為「安逸」地教育環境,也同樣是為了教育品質的提升。

【意義及內涵】

1. 意義


◎廣義而言:教育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和學生自己負起本身教育和學習成敗的責任。

狹義而言:教育機構及其相關人員負起學生學習成敗的責任。(李安明,無日期)

◎績效責任乃是強調學習成果,不僅要設計更嚴謹期望,也將重點從投入轉為成果。

2. 內涵

◎ 較傾向內部自我監督而非外部監督。
◎ 國內的績效思維較強調「學校單方」的績效期望模式,而美國的績效則較重於「雙方或雙向的互動」績效思維。
◎ 美國的績效責任有其「合法性」的要求,甚至於制定「教育績效法案」(Educational Accountability Act)來要求雙方在績效期望上的適法性。而國內對績效的要求上停留在「專業與道德良心」的規範層面上。


◎ 四項重點:1.需強調「全面品質績效責任」的概念。2.每種皆有先天設計上的限制。3.階段性的導入市場導向。4.地方教育主管需「主動介入」。(李安明,無日期)


◎ 六種要素:1.工作職分、表現指標、評鑑、獎懲機制、績效改進、資訊公佈。這些要素總合起來可以改善學生學習。(范熾文,2007)


【對學校經營的啟示】(范熾文,2007)

1. 建立績效概念,提升行政效能
2. 建立溝通管道,滿足學生與家長意見
3. 建立表現指標,引導校務發展
4. 發行績效報告卡,公佈學校績效
5. 訂定教育選擇權制度,保障家長權益
6. 協助弱勢學生,提升競爭能力


【個人想法】

績效的概念確實愈來愈重要,把每一個細節都注重,組織效能自然得以提升。

【參考資料】



李安明(無日期)。美國教育績效責任制度與模式及其對我國實施教育績效責任制度之啟示。97.01.08 摘自網路(網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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